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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阅读次数:251    发布时间:2023/11/20 10:20:57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披露了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公司聘请申 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具体负责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金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的持续督 导工作由申港证券承接完成。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乙 方)及保荐机构申港证券(丙方)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901号”《关于核准江苏天瑞 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核准,公司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8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5.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120,2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480.82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110,769.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2019年更名为“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2011年1月19日出具了“苏公W[2011]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户基本信息 截至2023年10月25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余额 现金管理 中信银行 7323210182688888888 2,655,125.41 公司自本户转出暂时 闲置资 金3,500.00 万 元 实施现金管理,述购买 的结构性存款资金赎回 后将于户解冻后及时 转入本户 合计 2,655,125.41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项账户(以下简称“户”),账号为 7323210182688888888,截至2023年10月25日,户余额为2,655,125.41元,甲 方自本户转出暂时闲置资金3,500.00万元实施现金管理,述购买的结构性存 款资金赎回后将于户解冻后及时转入本户,并通知丙方。该户仅用于甲方 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皓、周小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向甲方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户的支出清单。 (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 策及备案、公告等程序后,可以投资于监管规定允许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定 期存款及保本型投资产品,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甲方对闲置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事先获得丙方同意,并将其内部决策文件报送乙方、丙方。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户。 (十)本协议各方在业务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 为规范,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在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不得以 不正当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扰监管工作及干预影响审核等,遵守 廉洁从业相关规定。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 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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